广东省人社厅、医疗保障局、税务局近期联合印发《广东省社会保险费税务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》,明确由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缴费、参保登记,社会保险费当月申报当月缴纳,按月计征。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不实,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。
实行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前(1999年底前),参保单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社保、医保经办机构催缴,并提供欠费单位详细资料,由税务机关征收。实行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后(2000年起),参保单位欠缴的社保费由税务机关负责追收。从2023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,有效期5年。2023年7月1日至办法实施之日,参照本办法执行。「来源:广东政府网」
此外,东莞市税务局、财政局、人社局等部门,发布了《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》,东莞市自2023年12月1日起优化调整用人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。其中提到,2023年12月1日之前已向社保、医保部门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并核定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,后续月份仅需向税务部门申报新增职工的缴费工资。
缴费人存在补缴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产生的欠费、2023年12月1日前社会保险费欠费,及办理政策性补缴等特殊情形,仍向社保、医保部门申报,经其核定生成应补缴费额后,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。